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339号
原告: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农校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6189325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106120000U。
法定代表人:***。
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1元,减半收取计4901元,由原告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