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4933号
原告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银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译  丹
书记员 姜慧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