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八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3执53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八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鲁1083民初433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1、2019年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八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1、2019年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八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1、2019年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八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我院已对其财产进行了财产确认,会定期对其确认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我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姜 哲
书记员 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