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02民初8441号
原告:桦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斐,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农校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桦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洛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桦林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桦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成小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