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

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3264号
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正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69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73724295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