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

山东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沧州建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沧州建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福民初字第36号
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乐,北京市君政(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建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晓,总经理。
被告: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沧州建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梅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