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

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烟台永达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1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振华街859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永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
主要负责人:初超,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永达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外投资情况,反馈信息中无可供扣划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协助机关烟台市福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振华街不动产(产权证号:Z00131)在审判中已经查封,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及违约金14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3元未受偿。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笔录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申请将这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对其适用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