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3788元、诉讼保全费2612元合计6400元,由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