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

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11民初3442号
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天安基础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春生
法官助理张毓真 书记员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