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振兴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经济园区象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万照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振兴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2016)鲁0602民初2396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日以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账户,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
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