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复13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振兴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园区象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万照波,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园区象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万照波,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对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芝罘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芝罘区法院查明,烟台振兴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芝罘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鲁0602民初2396号民事判:限被告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法院偿付给原告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保温款319276元;驳回原告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0元,由原告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负担604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鲁06民终34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芝罘区法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0602执185号。
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将其对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享有的(2016)鲁0602民初2396号、(2018)鲁06民终3482号案件债权全部转让给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2020)鲁0602执185号案件执行所得款项全部归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所有,与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无关。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将该事项通知了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
芝罘区法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债权成为了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为(2020)鲁0602执18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芝罘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就(2020)鲁0602执185号案对申请人在芝罘区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15日,申请人收到(2020)鲁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的申请人基本信息错误且基本事实错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桂成,而不是刘桂城。2020年4月20日,三方从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法人万照波到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当时万照波提出让我们一次性还款20万元,其它就不要,事情就了结了。经双方协商最终定一次性付18万元,事情就此了结。我方问他款什么时间给,万照波说等疫情结束电话联系。2020年5月7日我方去还款时,万照波打电话给他律师,律师说款查封差不多,万照波当场反悔说就按法院定的执行吧。我们发现万照波前后变化无常,2次协商都有管委领导在场,他都敢出尔反尔,我方再不敢相信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无约定及法定还款义务。
本院复议查明,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桂成。2020年4月20日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是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复议查明的其他事实与芝罘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并确认执行所得款项全部归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1)鲁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门 伟
审判员 吴继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潘姝卉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复13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振兴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园区象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万照波,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园区象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万照波,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对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芝罘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芝罘区法院查明,烟台振兴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芝罘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鲁0602民初2396号民事判:限被告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法院偿付给原告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保温款319276元;驳回原告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0元,由原告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负担604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鲁06民终34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芝罘区法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0602执185号。
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将其对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享有的(2016)鲁0602民初2396号、(2018)鲁06民终3482号案件债权全部转让给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2020)鲁0602执185号案件执行所得款项全部归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所有,与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无关。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将该事项通知了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
芝罘区法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债权成为了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为(2020)鲁0602执18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芝罘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就(2020)鲁0602执185号案对申请人在芝罘区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15日,申请人收到(2020)鲁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的申请人基本信息错误且基本事实错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桂成,而不是刘桂城。2020年4月20日,三方从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法人万照波到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当时万照波提出让我们一次性还款20万元,其它就不要,事情就了结了。经双方协商最终定一次性付18万元,事情就此了结。我方问他款什么时间给,万照波说等疫情结束电话联系。2020年5月7日我方去还款时,万照波打电话给他律师,律师说款查封差不多,万照波当场反悔说就按法院定的执行吧。我们发现万照波前后变化无常,2次协商都有管委领导在场,他都敢出尔反尔,我方再不敢相信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无约定及法定还款义务。
本院复议查明,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桂成。2020年4月20日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是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复议查明的其他事实与芝罘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烟台振兴聚氨脂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并确认执行所得款项全部归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烟台南尧门窗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烟台市贵成锅炉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1)鲁06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门 伟
审判员 吴继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潘姝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