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1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沙河村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第三十九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山东**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第三十九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为2435元,由上诉人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