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3民初2259号之一
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曲柏前村仁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3577666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金液压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东邹坞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273711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液压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枣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9.66元,减半收取计5684.83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刘启会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