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403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民营经济园,机构代码证号:7357766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南路1158号,机构代码证号:7710170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5)薛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