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3775号
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曲柏前村仁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3577666XY。
法定代表人:刘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微山县基源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张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575471591A。
法定代表人:张道谋,总经理。
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基源港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计2393元,申请费2020元,均由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合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