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大道16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3696-9。
法定代表人王鹏伟,局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大道S4088号(枣庄市国家粮食储备库西邻)。组织机构代码05343752-1。
法定代表人石其龙,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403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贵虎
审判员 张桂勇
审判员 王泉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