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1664号之一
申请人: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张范街道黑石岭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3437521U。
法定代表人:石其龙,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涧头街6号。
法定代表人:关继元,镇长。
申请人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后于2021年6月17日变更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涧头集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名下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头支行90×××67账户内的款项1300000元,并已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人民政府在涧头集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名下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头支行90×××67账户内的款项1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广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