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02民初2135号
原告: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大道S40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卓山路南侧(渴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72元,减半收取116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