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枣庄某某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02民初2135号 原告: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光明大道S40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卓山路南侧(渴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72元,减半收取116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