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枣庄市路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3财保2号 申请人: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黑石岭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343752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枣庄市路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工业园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32847817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汇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西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R1GBJ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路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汇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路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汇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市政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