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403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明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苏,该局执法大队长。

被执行人: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北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6176297Y。

法定代表人:钱继政,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以被执行人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枣高自资监(罚)字[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用地,于2019年10月占用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北于村土地7,493平方米建设厂房,其中建设用地1,968平方米符合规划,林地5,525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枣高自资监(罚)字[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符合规划的1,9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拆除在不符合规划5,5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按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5元/平方米、林地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140,020元。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3项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中共枣庄高新区工作委员会、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枣庄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与其他机构合并成立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

申请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高国土住建监(催)字[2020]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高自资监(罚)字[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3项决定。

本院认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枣高自资监(罚)字[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3项决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枣高自资监(罚)字[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3项决定,该内容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菊

审 判 员  孙彦明

人民陪审员  刘启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