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3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北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6176297Y。
法定代表人:钱继政,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计4,885元,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合
审 判 员  孙彦明
人民陪审员  刘启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