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403行审8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370400004236547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执法大队长。
被执行人: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96176297Y。
法定代表人:钱继政,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7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6月擅自占用张范街道办事处北于村1,440平方米(2.16亩)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所占地类为林地、建设用地,其中林地面积1,080平方米(1.62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60平方米(0.5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7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0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20元/平方米、建设用地1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27,00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该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的决定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国土资监(催)字[2018]070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7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的决定内容,对第1、2项决定内容建议由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7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第07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对责令枣庄远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0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内容,由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褚书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