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民初3926号
原告:***,男,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665815。
法定代表人:谢敬业,董事长。
被告:吕冠新,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杜挺涛
书 记 员 张新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