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863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孙有强,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665815。
法定代表人:谢敬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孙有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1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是合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占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