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阳县中州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4868号
原告:***,男,199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传奇,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中州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西城区清风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5YB9L5。
法定代表人:魏春林,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665815。
法定代表人:谢敬业,系公司经理。
被告:李双来,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华,河南沙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阳县中州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双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地
书 记 员 周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