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龙祥钢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17号。
被执行人:诸城市龙祥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瓦店村东。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龙祥钢业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01376.7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