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2民初7791号
申请人:诸城市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17号。
被申请人:诸城龙祥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瓦店村东。
申请人诸城市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龙祥钢业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诸城市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土地(土地使用权人诸城市康源供水有限公司名下的诸国用(2015)第****号)。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