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2执1133-3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诸城市东关大街17号。
被执行人:诸城市龙祥钢业有限公司,地址:诸城市林家村镇瓦店村东。
本院在执行诸城市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龙祥钢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诸城市龙祥钢业有限公司所使用诸国用(2013)第××号、(2015)第××号土地两宗,查封位于诸城市××镇××路××房产两宗,产权证号分别为:*家村镇私字第××号、××号,依法查封诸城市康源供水有限公司所使用诸国用(2015)第××号土地一宗,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诸城市龙祥钢业有限公司所使用诸国用(2013)第××号、(2015)第××号土地两宗,位于诸城市××镇××路××房产两宗,产权证号分别为:*家村镇私字第××号、××号,诸城市康源供水有限公司所使用诸国用(2015)第××号土地一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