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390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望娘村2102号。 法定代表人:代宾,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