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390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望娘村2102号。
法定代表人:代宾,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