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277号 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望娘村202号。 法定代表人:代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般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42444.48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42444.4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朱 印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