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淄宇成工程机械租赁、***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36号之一 申请人:临淄宇成工程机械租赁,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洋浒崖村东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T19Q205。 经营者:**,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生,现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5月21日生,现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903326022,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望娘村202号。 法定代表人:代宾,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淄宇成工程机械租赁诉被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账户已冻结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账户、中国银行淄博淄川淄城路支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