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址: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Q05DL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望娘村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9033260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生,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鲁0305财保115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名下的4800000元内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