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1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址: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Q05DL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望娘村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9033260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生,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