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方大金属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东营金盾消防药剂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397号
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巫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23777073。
负责人:崔立鹏,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东营金盾消防药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7236851A。
法定代表人:秦海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忠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0311879E。
法定代表人:王树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宇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工贸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5023922B。
法定代表人:周光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方大金属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0650099F。
法定代表人:秦海峰,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秦海峰,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安泰南区。
被申请人:袁春燕,女,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安泰南区。
被申请人:张立先,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区。
被申请人:王树洪,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周志锋,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周光勤,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山东元邦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炳玲,女,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
被申请人:周光凯,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秦家村。
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与被申请人东营金盾消防药剂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忠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市宇航工贸有限公司、东营方大金属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秦海峰、袁春燕、张立先、王树洪、周志锋、周光勤、秦炳玲、周光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金盾消防药剂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忠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市宇航工贸有限公司、东营方大金属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秦海峰、袁春燕、张立先、王树洪、周志锋、周光勤、秦炳玲、周光凯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金盾消防药剂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忠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市宇航工贸有限公司、东营方大金属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秦海峰、袁春燕、张立先、王树洪、周志锋、周光勤、秦炳玲、周光凯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