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新区丁卯万胜达建材经营部与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财保28号
申请人:镇江新区丁卯万胜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新区***路371号(镇江亿都家居建材城37幢156、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91MA1UHEK8XX。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油建三公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1692928U。
法定代表人:任子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镇江新区丁卯万胜达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