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244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
被告:***,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告: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油建三公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1692928U。
法定代表人:任子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汝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