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1256号之二
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陵江二街。
法定代表人:陈学忠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睿府9幢21号。
法定代表人:祝肖。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耸鸿鹄。
被告: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油建三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秀。
被告:东营市兰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天日山路1016-8号。
法定代表人:武兰克。
被告: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
被告:岳阳凝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乡王桥村千工组。
法定代表人:陈为。
被告:临湘市祥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飞跃峡山组。
法定代表人:曾祥志。
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兰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凝宏建材有限公司、临湘市祥益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上列七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额为34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支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上列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因矿山机械设备买卖业务,通过被书转让获得赤壁市赵李桥狮子山采石厂给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xx,票面金额34万元,出票日期2020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29日,出票人为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经六次背书后于2021年2月10日转让给赤壁市赵李桥狮子山采石厂。原告从赤壁市赵李桥狮子山采石厂获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通过电子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原告随后将汇票被拒付情况告知了前手赤壁市赵李桥狮子山采石厂。因无法解决此事,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兰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凝宏建材有限公司、临湘市祥益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出票人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本案纠纷产生亦是出票人无法承兑票据导致。考虑案件的稳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耀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