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44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告: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油建三公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1692928U。
法定代表人:任子良,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美艳
书记员 宋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