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44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告: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油建三公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1692928U。

法定代表人:任子良,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市林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美艳

书记员 宋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