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梁国河、***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936号 申请人:梁国河,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申请人:**,男,199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府前大道(***苑小区西门北邻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07442855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王 申请人梁国河、***、***、***、***、***与被申请人**、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39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5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39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现有余额已经足额冻结为由请求解除对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账户的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5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解除对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除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以外)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61390元的冻结。 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账户存款613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并解除了对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除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以外)的冻结;解除了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61390元的冻结。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936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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