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531号
申请人:梁国河,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申请人:**,男,199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府前大道(***苑小区西门北邻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07442855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申请人梁国河、***、***、***、***、***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390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国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39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34元,由申请人梁国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