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227号
原告: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复兴大道(***苑小区西门北邻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07442855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晟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经济发开区德商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QCDCP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晟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菏泽汇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