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2984号之一
原告: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菏泽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文化城B3栋17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04226120。
法定代表人:黄启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东生、李新蕊,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路口中达地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RHE5E。
法定代表人:刘海民。
原告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计2,983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