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459号
申请人: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文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04226120。
法定代表人:黄启印。
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地产**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RHE5E。
法定代表人:刘海民。
申请人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2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8030××××571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4万元,实际冻结1874.03元。在工行山东省菏泽开发支行1609××××188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4万元,实际冻结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459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