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87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宏中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镇夏桥批发市场北数第九间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829989342。
法定代表人:王清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工业园(原菏泽市昌泰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5129291F。
法定代表人:赵思正,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宏中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25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907.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