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2542号
申请人:济宁宏中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镇夏桥批发市场北数第九间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829989342。
法定代表人:王清立,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工业园(原菏泽市昌泰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5129291F。
法定代表人:赵思正
申请人济宁宏中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907.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12月9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4907.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