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财保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开发区南樊路以南外环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128681670。
法定代表人:孙江**,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清,山东宏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工业园(原山东省菏泽市昌泰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5129291F。
法定代表人:赵思正,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大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N12C78R。
法定代表人:赵思正,经理。
申请人单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鲁172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永德建筑公司单县分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现在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一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对于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广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