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2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仁里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167531831Y。
法定代表人:刘方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工业园(原菏泽市昌泰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5129291F。
法定代表人:赵思正,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5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营业部(账号2234********)账户内的存款14357.23元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本院账号:×××68。
审判员 彭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