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27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仁里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167531831Y。
法定代表人:刘方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工业园(原菏泽市昌泰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5129291F。
法定代表人:赵思正,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5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营业部(账号:2234********)账户内存款13185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永德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人民路支行(账号:3705********)账户内存款13185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本次冻结期限已满,申请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