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泽雅镇大源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45193245。
法定代表人黄滨。
被执行人菏泽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菏泽昌源车业以南,朱庄进村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570455285。
法定代表人杜伟。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5815号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菏泽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菏泽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吴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