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6民初853号
原告:***,男性,1952:6月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鄄城恒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北外环北鄄七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493024704X
法定代表人:王舒,经理。
被告:***,男,42岁,住鄄城县。
被告:***,男,50岁,住鄄城县。
被告:***,男,48岁,住鄄城县。
被告:熊学军,男,60岁,住鄄城县。
被告:***,男,47岁,住鄄城县。
原告****被告鄄城恒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熊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